预收电费的依据
预收电费是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应由供(用)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并自愿履行合同约定。
现实中多采用了这种交费方式、如收视费、网费、电话费、水费等等,如果不是垄断经营或单方强加行为,是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且不是使用不合常理的高额收取,或者在合同中对出现欠缴情况下也给予相应宽限的,就是合法合理的。附相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电力函[2002]748号)一、 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此种方式下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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