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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8-01 21:41:30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民宿客栈经营活动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环境保护设施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并提供第三方维护运行和检测的相关资料;健全并妥善保管污水、垃圾收集、环保维护等台账,并如实做好记录;建立环境保护应急处置机制规定。

洱海流域内的民宿客栈经处理后的污水,还应当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民宿客栈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污、排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民宿客栈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民宿客栈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承租农村居民及农转城居民合法住宅开办客栈应有其产权人同意该住宅增加经营性用途的证明。民宿客栈内不得设置KTV酒吧演艺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民宿客栈内不得设置KTV、酒吧、演艺吧、网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得产生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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