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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方针是

发表时间:2024-08-01 21:48:38 来源:网友投稿

政策引导不属于保密方针。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 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 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 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 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 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 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 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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