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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自治县的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1 22:35:10 来源:网友投稿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主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第一,建立前提。

国家机关根据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第二名称组成。除特殊情况外,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第三,建立程序。上级国家机关会同地方国家机关,并同民族代表充 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四,法律保障。未经法定程序,民族自治地方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合并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另外民族自治区域界线的划分和变动,应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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