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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计变更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2 12:06:22 来源:网友投稿

1.水土保持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1)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3)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4)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5)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6)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2.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设计案,报水利部审批。

(1)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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