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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发表时间:2024-08-02 13:24:11 来源:网友投稿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审批(备案)落实情况;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产生的废旧辐射源(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制度落实情况。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情况。重点关注场所出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剂量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设备、工作状态信号、个人防护用品、监测设备配置、防止误操作装置和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等安全设施(措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三)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情况;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与许可证台账、管理系统信息一致性: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辐射工作场所、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安全自查、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制度的建立、完善、修订、落实情况。

(四)各站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频次)制定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建立情况;历次监督检查及现场执法档案,包括:监督检查表、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限期纠正通知或行政处罚文件等。各站队现场检查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第三版)》规范填写检查表,并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1周内将监督检查表交到辐射股,统一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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