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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暖气退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2 16:18:46 来源:网友投稿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

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延迟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延迟的天数减收相应热费。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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