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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用地条件

发表时间:2024-08-02 18:46:51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规划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规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内容有:

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地。

4、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也应符合规定。用地分类城市居住用地按照所具有的住宅质量、用地标准、各项关联设施的设置水平和完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分成不同标准类型用地,在我国,居住用地被分为四类: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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