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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教师从教津贴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7 01:08:21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三年以上的,从第四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

法律依据:《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期结束前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一)各学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三年以上的,从第四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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