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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审判制度的含义

发表时间:2024-08-07 14:17:32 来源:网友投稿

审判制度的含义: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地方上以州、郡、县为基本的审判机构构成,州、郡、县的长官可管辖的案件范围十分广泛,从轻微的民事案件到罪至大辟的严重的刑事案件皆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州刺史还肩负监察地方官员的职责。在魏晋南北朝这三百余年间,郡、县长官的职权范围变化不大,州刺史却在两晋时经历了一场较为重大的职权变动,即由地方行政长官转变为以督察郡、县官吏为主要职责的监察官员。不过这个变动持续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到了南北朝时期,州刺史又重新成为了地方实力派,管理地方政事,兼理司法审判,北朝时甚至以断案作为州刺史政绩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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