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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服务员的鉴定要求

发表时间:2024-08-11 13:52:47 来源:网友投稿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客房服务员职业的人员。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1.8.5鉴定时间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初级不超过100min,中、高级不超过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不超过30min,中、高级不超过40min。鉴定场所设备场所:(1)标准教室。(2)标准客房或模拟标准客房。(3)会议室。设备:(1)笔记本。(2)吸尘器。(3)清洁消毒器具。(4)楼层服务台。(5)会议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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