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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法律知识

发表时间:2024-08-11 18:28:00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

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也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这些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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