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保报销比例
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2.二类收费标准医院60%;3.一类收费标准医院50%;4.患特殊疾病报销50%;5.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报销50%;6.急诊抢救及抢救死亡(72小时)住院及抢救医疗费报销50%,不设起付标准。长沙医疗保险报销标准: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②三类收费标准医院200元;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400元;④一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⑤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10万元,成年人6万元。长沙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1.村卫生室,可报销70%,个人自负30%;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报销60%,个人自负40%;3.院校医院、医务室,可报销70%,参保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的普通学生自负30%。一个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的限额为800。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扣除起付线标准200后,可报销85%;
2、 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标准300后,可报销70%;
3、 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标准500后,可报销65%;
4、 市级乙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标准1100后,可报销60%。一个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的限额为15万;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1.平产最高可补助1300;2.剖宫产最高可补助1600。孕产妇因为高危重症救治而导致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疾病住院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支付。四、大病医疗:
1、 普通群众起付线标准为22324;困难群众(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标准降低50%,为11162元;
2、 普通群众报销标准为:0至3万可报销60%、3万至8万(含)可报销65%、8万至15万(含)可报销75%、15万以上可报销85%;困难群众报销标准为:0至3万可报销65%、3万至8万(含)可报销70%、8万至15万(含)可报销80%、15万以上可报销90%;
3、 普通群众年度限额统一为40万;困难群众没有封顶线。法律依据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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