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兼营的自来水管道安装费收入应交什么税
管道安装费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管道集资费(初装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说的:管道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自来水管道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按现行规定,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里又是这样说的:自来水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自来水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初装费的收取确有两种情况,或在居民入户时一次性收取,或在以后随同水电气费分次收取。所以根据上述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的应纳营业税,而存以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分次收取的视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自来水公司属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负责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此种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对自来水公司提供水管并负责安装果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自来水公司受理用户用水报装业务,属于兼营行为,收取的报装工程费应按“建筑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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