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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迟到早退处理依据

发表时间:2024-08-14 12:06:26 来源:网友投稿

一、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迟到、早退:公务员不能遵守上下班时间,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以下,予以批评;五次以上,十次以下,扣发当月一半加班费;十次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加班费;对惩罚批评无效,影响正常工作的,要责成本人写出书面体检,并视认识错误的立场予以行政纪律处罚。

二、缺勤(翘班):公务员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没理由缺勤每月累计达五天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部加班费;年累计缺勤达十五天的,取消年休假资格;持续缺勤达十天或全年累计缺勤三十天的,予以行政纪律处罚直至炒鱿鱼。

三、请假:公务员请事假、病假年累计超出三十天的,取消年休假,年休假已休的,则取消下年度年休假。对长久患病不能坚决正常工作的,其薪水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限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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