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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严重扰民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4-08-14 14:50:14 来源:网友投稿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无主精神病人由市、县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对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负责领回;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负责送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安置。 管理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残联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病人救治与管理工作。其中: 1.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负责牵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救助工作,遇有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在其病情未发作、且需要救助时实施救助,对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协同卫生部门移送定点医院救治,并协助公安部门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2.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负责对精神病人病情进行甄别、诊断和救治。 3.公安部门负责移送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4.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卫生、民政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5.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及社会管理工作经费。对救治无主精神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核拨付,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6.司法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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