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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机构改革涉及到乡镇吗

发表时间:2024-08-14 15:04:53 来源:网友投稿

迟早会涉及乡镇事业单位,随了传统意义上的“七站八所”,还有乡镇卫生院和中小学校。

经过历次乡镇机构改革,乡镇的事业单位,许多都成为了县局的派出机构,比如司法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和县局机构性质一样,都成为行政机构,想参加省考,只能考乡镇公务员岗位。而其他的事业单位,财政所、水利工作站、林业站、食药所等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工资和人事关系在县局,受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真正属于乡镇的事业机构,只有民政、农技、公共卫生等有限的几个了。乡镇的事业机构,基本上都是县局工作在县镇的延伸,由于乡镇级别限制,不能设立行政机构。所以乡镇的事业单位,以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支持类为主,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划分为公益一类,除乡镇卫生院外,由财政全额供给。原来因编制限制,被划分为自收自支类的乡镇事业机构,如农技服务中心等,都要剥离生产经营职能,统一改革成为公益类事业机构。自收自支类编制撤销,今后不再成立自收自支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乡镇工作事务繁忙,需要应对上级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党政部门,同时还要承担涉及“三农”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能多,事情杂,工作任务量大。乡镇人员编制本来就极为紧缺,如果部分事业机构继续由县局派出或者垂直管理,对乡镇工作影响非常大。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一方面配合行政执法综合改革,试行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统一行使乡镇行政执法职能;另一方面配合“放管服”改革,对应成立政务服务中心,并向村级延伸,承担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其他事业机构按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或者农业服务中心。前两个中心为固定模式,后一个中心为综合模式,试行“2+1”乡镇事业机构设置方式。改革后乡镇事业机构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县局只负责业务指导,不再内设或者派出,以便事权统一,规范管理,更好发挥乡镇事业机构职能。改革后乡镇新成立和保留的事业机构统一划分为公益一类,除乡镇卫生院外,使用全额编制,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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