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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专职干部待遇

发表时间:2024-08-14 15:18:56 来源:网友投稿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950年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工会脱离生产的委员继续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资方支付的劳动保险或其他福利待遇。

考虑到企业、事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将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所以工会法规定:“基层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即企业建立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就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规定的有利之处,在于避免了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所在企业职工不一样的情况,有利于基层工会专职干部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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