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兰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产权、调配、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并建立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办公用房档案资料。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管理,凡以办公用房立项建设的项目,均应纳入该范围。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应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对超过配备标准、对外出租、出借、企业挤占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七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入驻新办公用房一个月内必须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第八条 凡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部分要及时腾退;凡机构撤销的部门,在撤销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九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严禁出租、转借和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第十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二条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按期腾退,因特殊情况无法腾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和维修工程量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局部修复;小修指对办公用房微损或设施设备小故障的日常维护。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不得再作维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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