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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备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14 15:47:35 来源:网友投稿

一、《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承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地方各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执法任务实际需求,参照《标准》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必配装备需按照《标准》进行配备,选配装备可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按需配备。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标准》确定的装备范围基础上,进一步配备其他装备或提升执法装备的技术性能。

三、根据《意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地方各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保障力度。

四、地方各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装备资产管理、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报废更新等制度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加强装备使用管理,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能,持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精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五、《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18年版)》(安监总规划〔2017〕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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