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物业管理条例
铜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铜仁市城区及窝沟乡和万山区的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物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承担物业服务职责,维护业主利益,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仔细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为业主提供服务。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服务规范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开展服务,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账目档案、电梯维护档案、绿化档案等相关档案,以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效益。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设置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物业服务人员,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业主公示。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发放服务费清单。第四章 物业设施维护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物业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物业设施年度检查计划,并认真执行。第五章 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属地政府的监督管理,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监督,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当地政府备案。无法履行规定的,应当请示当地政府予以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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