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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4-08-14 21:32:54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第二章 内容第六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第八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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