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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补贴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14 23:13:17 来源:网友投稿

一、执行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是,乡镇(不含街道、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实际在乡镇工作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

6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280元;16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360元;

2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40元。在此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自然地理环境较差、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艰苦乡镇给予适当倾斜。

三、有关规定(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在不同乡镇之间调动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调入乡镇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借调)在县(市、区)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借用(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三)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可以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四)实际在乡镇工作年限,按干部管理权限认定,报主管部门核准。(五)实际在乡镇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计算,工作满12个月为1年。达到下一补贴标准规定年限后,从达到年限的次月起执行相应标准。(六)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受单位派遣到列入实施范围乡镇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期间可按所在乡镇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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