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对省级和市县政府储备原粮(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第四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籼稻每年每吨补贴60元、粳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第六条省级储备食用油。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一)保管与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400元;(二)贷款利息:按照储备食用油库存平均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第八条市县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一)市县储备粮:每年每吨补贴110元;(二)市县储备食用油: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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