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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雇员可以申请就业补贴吗

发表时间:2024-08-15 19:46:00 来源:网友投稿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除外)等浙江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即持有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或《就业创业证》中“就业援助卡”注明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用工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对就业转失业后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内的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16年2月1日后,市区由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每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享受总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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