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灵活就业保险补贴
一、资助对象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二、资助条件1.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4.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5.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当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具体办法由当地残联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四、补贴期限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从累计补贴年限中扣除,并且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五、补贴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六、资金发放由县(市、区)残联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受助对象银行卡或存折账户。
五、办理程序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在每年到户口所在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为资助对象→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编制预算→按县(市、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经费,及时将补贴资金转入残疾人银行卡或者存折账户。
六、申报所需要材料1.《广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和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灵活就业证明或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4.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效凭证;5.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以上2至5项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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