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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流转耕地上可以建合作社吗

发表时间:2024-08-15 21:41:10 来源:网友投稿

2013年《山西太原:农村土地流转尝试信用合作社模式》中提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2012年《诸暨市农村土地流转优惠政策》中提到: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以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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