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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没中监理是否有权约谈项目部的上级机构

发表时间:2024-08-16 10:15:07 来源:网友投稿

如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中并无此约定,工程建没中监理则无权直接约谈施工项目部的上级机构。

一、《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二、根据《建筑法》规定,监理单位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配合。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同时监理单位应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或有必要向业主提出约谈施工项目部的上级机构。若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争执时,也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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