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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加计抵减怎么算

发表时间:2024-08-17 18:02:15 来源:网友投稿

出口企业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涉及到增值税的加计抵减。

根据财税 201170 号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出口企业,其计算加计抵减的方法如下:

1. 首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该产品出口退税率。

2. 然后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的金额的比较,取较小值。如果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要实际缴税,那么当期应退税额等于零。

3. 最后计算出口企业加计抵减的金额。出口企业加计抵减的金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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