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出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1.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并对聘请专家和指导助理人员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1.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做出了规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2、基本准则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价值类型的意义在于指出同一资产可能具有不同内涵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3.对评估方法的运用重点做出了规定。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4、基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1.在评估披露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2.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3.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确定评估报告繁简程度。
(五)明确执业责任1.基本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2、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基本准则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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