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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列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准予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发表时间:2024-08-17 21:58:09 来源:网友投稿

一、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准予扣除的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4%以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福利费的账务处理是: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等2、月末,分配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3、结转损益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会务费,不是招待费或广告费,应该能全额抵扣,如果数额较大,税务会分析其内函的。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档案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专案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档案,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例如: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储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会务费”中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属于就餐、住宿等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能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有些不合情理,也是造成目前“会务费”瞒瞒藏藏的间接原因。“会务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额,或者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另一种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以上两种情况中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当然也可能有餐费、住宿等费用,如果对上述情况不加区分,一视同仁,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应该能够区分内容,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把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等列为“公务费---会议费”,把餐费、住宿费等列为“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应该出现所谓的“会务费”发票;但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只要合情合理,都应该属于“会务费”范围,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发票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和“业务招待费”根本没有关系,如果一味的把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发票入帐,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按公司利润总额来算滴,所以管理费用可以扣除,但是管理费用中有一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滴,比如: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的60%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中间的较低者。总体而言管理费用可以扣除,但是管理费用中有一部分是不可以扣除的,要特别注意。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物件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你的问题问的有点问题,没有这种说法,比如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都属于开支,是记入其费用的,他们的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般是每月3500元,外籍人员每月是4800元。 按照实际支出公司薪金总额的14%税前列支,但必须也是实际发生金额。以整个公司来说记得采纳啊 广告宣传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全年营业收入的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从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为800元,辽宁地区附加扣除四项补贴100元后,辽宁地区费用扣除标准为9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期间为1600元(辽宁地区相应取消100元附加扣除费用);2008年3月1日起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2011年9月1日起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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