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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费可以扣除的比例

发表时间:2024-08-17 23:03:45 来源:网友投稿

广告费和业务费可以扣除的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扣除的比例为30%,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综上所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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