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水电费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刚刚发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所规定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差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的政策只限于物业管理的纳税人适用。其他(如纯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是不能适用该项政策的。扩展资料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按此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水电费,视为代委托方(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款项并由委托方以其自身名义开具发票给业主或者租户。目前这一规定存在的操作难点是“代收容易出票难”,物业公司代收很方便,但是水电企业去很难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牌号码登记。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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