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每个月领取一次还是开完再领
发票是税务局核定每个月的最高购票量,可以每个月领取一次,也可以开完再领。
每个月领取一次的,手上剩余的空白发票税务局在发售新发票时会扣除,只给差额也就是已经使用部分的发票。发票不是必须用完之后才可以领,手里有空白发票也可以领新发票,但再次领用的加上手里剩余的,总量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持票量。比如:税务机关核定用票量25份,纳税人可以每次领用10份,也可以领用5份,手里持有5份空白发票,再次领购时最多领20份,总数不超过25份。扩展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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