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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2024-08-18 10:26:01 来源:网友投稿

问题1、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税款。如果礼品是专门制作,并有本公司有关标识、如商标、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按照宣传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则按照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消耗的礼品,如月饼等,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宣传品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问题2、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不用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 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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