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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的纳税处理

发表时间:2024-08-18 10:48:57 来源:网友投稿

以资产抵贷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对超过还贷期仍未偿债的贷款人, 以其抵押的资产和物资抵偿借款本息的一种债务偿还方式。

企业以房屋、设备、汽车或土地等资产抵贷应缴纳以下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 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按4%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以设备或其他汽车(不征消费税的汽车)抵贷,根据设备的作价情况,按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借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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