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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关联方企业合并有什么异同呢

发表时间:2024-08-18 11:43:21 来源:网友投稿

两者表达的是一个意思,都是指在合并前,两个公司没有关系。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没有构成上面关系的就是非关联方。 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区别就是,企业合并达到了控制,单从持股比例上看,企业合并持股比例一定在50%以上,持股比例50%以下的就是非企业合并。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企业合并外方式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支付现金的方式、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投资者投入的方式,以及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上是同一集团下企业财产与资源的重新分配。所以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应该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交易合并,即排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的其他的企业合并。 火钳前排一下了,顺便帮LZ把贴子顶上去 楼上的明显不懂啊,你这个问题没法回答。算也不算因为海尔现在是经营体经营,也就是每个事业部都自负盈亏,当然你也可以把事业部理解为“小公司”。海尔集团只负责战略性控制,其他方面集团是不管的,也就是说事业部赚钱了员工就赚了,赔也是员工赔,和集团关系不大。 企业股权投资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是两个概念。是否是同一控制下主要与长期投资入账价值有关系,与合并报表时合并抵消分录关系不大。这是因为非同一控制是按照付出对价的公允确认初始成本,合并报表中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也认的是公允,但是被投资企业很有可能某些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符,比如某项存货减值了,某项固定资产(厂房)升值了等等。这些都会造成差额。有差额就有可能是商誉,有商誉就要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有差额就有商誉,有商誉就有确认,商誉就要确认;有人就有争斗,有争斗就有江湖,人就是江湖…… 非同一控制采用成本法计量 ,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采取调表不调帐的方式,将日常成本法的账面记录调整为权益法处理,故商誉只反应在合并报表中。

1、企业合并在共同控制下形成的商誉一般不予确认,如果确认就涉及账面价值与计税价值会形成可抵扣递延所得税差异,还要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而这个变化是周而复始的,确认后导致还有差异,所以一般不予确认。

2、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的企业控股合并,都是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不是用成本法还是用权益法好像和是否确认商誉无关,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商誉是由于合并方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所产生的,而且这部分商誉只在合并报表上反映,并不在个别报表上反映。 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的处理比较特殊,属于直接调整负债和权益,而不能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同一控制合并,不产生商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投资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可见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被投资方归属于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不存在差异。 之后,投资方的该长期股权投资虽然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调整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不含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与被投资方归属于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仍然相等,不存在差异。事实上同一控制下合并中“恢复被合并方留存收益”的提法本身是不恰当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P312)要求:“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贷方(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为限,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对于上述“恢复”要求,我们理解,其实质是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报表层面由于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并调整合并利润表的前期比较资料,从而导致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形成的留存收益相应滚存下来的结果,严格来说称为“恢复”并不恰当,容易被误解为:先把被合并方的归属于合并方的净资产全部计入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再将其中的留存收益成分调整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专案中。这样理解人为割裂了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且不便于理解,在实务中也引起了较多疑问,例如:当合并方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足时,按上述原则处理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体现不完整。是否必然要“全额恢复”等。所以我们建议修改相关的表述,把“从合并方的资本公积中恢复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改为“将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由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份额并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专案中,以便体现因将被合并方合并日之前各年度/期间的利润表纳入合并利润表而相应带入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滚存影响”。这一修改表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恢复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是由将被合并方合并日之前各年度/期间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并调整合并利润表的前期比较资料的结果,所以需与被合并方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相对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中的被合并方最初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纳入其最终控制方的合并报表范围时,其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是以“参与合并各方均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期间”为限的,即其利润表只能自最终控制方取得其控制权之日起才能纳入合并范围,因而其留存收益也不能全额恢复,而是只有能自最终控制方取得其控制权之日起累积的留存收益才能在合并报表层面予以恢复。另外我们建议取消“恢复被合并方留存收益以合并方资本公积为限”的限制,要求尽可能全部体现。我们理解:完整体现被合并方的合并日前滚存留存收益,有助于充分揭示其盈利能力,并且在会计实务中也没有以留存收益弥补资本公积负数余额的先例。事实上在编制合并日之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被合并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等由权益 *** 易形成的股东权益专案将被并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专案,而这部分资本公积也可用于“恢复”被合并方留存收益,因而在实务中应当几乎不会出现被合并方留存收益不足以全部恢复的情况。这一修改还有助于消除现行准则体系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合并报表准则之间就被合并方盈余公积恢复问题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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