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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利企业购货出口是否可退税

发表时间:2024-08-18 12:22:40 来源:网友投稿

从福利企业购货出口和退税没有关系,安置的“四残”人员企业享受相关退税政策。

福利企业如果取得直接出口权,自营出口按一般企业办理,与福利企业类型无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5号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四)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五)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所以福利企业如果取得直接出口权,自营出口按一般企业办理,与福利企业类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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