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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水性质实行什么

发表时间:2024-08-18 12:32:34 来源:网友投稿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 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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