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政府采购的特点
政府采购的特点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策性、规范性等。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2、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是为了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政策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的主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本国产品等。
5、规范性政府采购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所以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所以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以上内容参考:中央政府采购网-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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