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申报是什么意思
你想问的是不是同期资料申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关联业务往来进行申报与披露,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即同期资料申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二)生产经营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四)可比性分析;(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为了防止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在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中规定,无论企业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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