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 税率 税率为比例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 4.计税依据 包括:纳税人 实际缴纳 的“两税”税额 , 查补 的“两税”, 出口 货物 免抵 的增值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不包括:海关代征的“两税”,非税款项(罚款、滞纳金等)。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征收比率(3%或2%) 例子:位于 市区 的A企业2017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额17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10万元(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增值税额40万元),当月因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60万元,A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多少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10*(7%+3%)=21(万元) 6.税收优惠 ①因减免税需进行“两税”退库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同时退库。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②海关进口代征的“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③对“两税”实行 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计征的城建税和附加, 一律不退还 。 ④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⑤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征收管理 ①� 纳税环节: 缴纳“两税”的环节。 ② 纳税期限 :与“两税”纳税期限一致。 ③ 纳税地点 :一般与“两税”纳税地点一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教育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人,纳税地点为 代收代扣地 。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 油井地 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附加。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 经营地 按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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