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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评审中,暂估价的金额有没有限制或者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18 13:38:37 来源:网友投稿

招标控制价评审中,暂估价的金额有限制标准,本来是针对工程招标时尚未确定的项目而设,但在我国却被异化成了规避招标,或者业主指定分包的一个借口。

一些地方为了限制此类行为,规定暂定金额不能超过一定限额,若果超出了,一样要招标。拓展资料: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两部组成,按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8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商,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擦了、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按上述变更估价原则执行。这部分单价确定严格按要求审核,对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招标确定单价要给予拒绝,同时要加强对市场调查,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通过调查的市场价确定,对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大部分单位根据现行定额计价确定结算价格。通常有咨询公司的,由咨询公司给出初步价格,甲方成本确认。无咨询公司的,甲方成本直接可以定。暂估价多为招标阶段暂时不好定价的材料、分项工程或者图纸不详需要二次深化的工作内容,如景观小品、特选雕塑、安装主机等,因工艺、造型不同,价格差异过大,不便于报价和评标,直接按暂估价计入,中标后再二次核价。在合同或者招标时,对未来必然发生的专项工程、货物等目前无法确定价格的,采用暂估价,请问对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如果没有限定,是否会导致规避招标?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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