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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质保金发票对甲方有什么利

发表时间:2024-08-18 14:33:07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国 家 税 务总 局关 于土 地 增值 税清算有关 问题的通 知》(国 税函〔20 10〕2 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 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如果房地产公司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 票,这笔质量保证金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提前开质保金发 票,这笔质量保证金就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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