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一.关键指标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和退税比例对于一般企业,退税率6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率100%。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
2. 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9月起,每月末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余额(增值税留抵)比2019年3月底留抵新增税额。以后期间,3月末增值税留抵金额作为定基不变。2019年3月31日应缴增值税2万元,或3月31日增值税会计科目余额为零,9月份增值税留抵金额为51万元,能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陕西省税务局答复:可以。对于此种情况2019年3月底同比基数视为零。
3. 增量退税门槛”:50万元。一般企业退税率60%,假定达到退税门槛5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100%,按规定申请可退税30万,所以申请退税后,一般企业增值税留抵不低于20万元。而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率100%,进项构成比例如果接近100%,申请退税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能接近零。农业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7号及39号公告赋予下游企业采购农产品增值税计算扣除的优惠政策,相当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用财政资金(税款)给予下游企业的财政补贴。所以食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商贸易企业购进农产品“计算扣除”产生的进项税额应当冲减增量留抵税额,然后比对是否超过“退税门槛”。比如,2019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78万元,减去其中月末库存农产品相关算扣除增值税30万元,调整后增量留抵税额实际48万元,未超过“退税门槛”。
4.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其中不包含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会计核算资料与增值税申报表均能详细地反映每个采购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的合规性。但39号公告通过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巧妙而且“粗略”绕过农产品“虚增计算扣除”问题,同时降低了“退税门槛”。这一方法过于粗略,有效,但不够精准。
5. 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以“销”定“进”,反向倒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相对增长,表明当期累计的进项税额大于同期累计的销项税额。所以同期累计的销项税额就是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6. 加计抵减和进项税额转出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四大行业”(现代生活@电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的情形,适用于是当期产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是连续6个月出现“增量期末留抵”,表明纳税人没有应纳税情形。所以不可能出现“加计抵减”情形。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同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减项”,已经融入期末增值税留抵余额中,无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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