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会计处理依旧按照不超过5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后续照常计提折旧(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该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计提),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折旧,形成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会计账务处理必须依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准则规定计入哪个科目的,我们在实务中,也应当计入该科目;税收法律、税务总局、财税发文等,更多的是站在税法的角度制定规则。做账依照准则,纳税按照税法,差异部分,属于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如果企业放弃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就不存在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正常核算即可;2如果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并享受该政策,按照上面的分析,在会计处理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然需要调整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最终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23日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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