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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减吗

发表时间:2024-08-18 15:17:45 来源:网友投稿

需要。

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后续采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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