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变动的规定有哪些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针对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 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档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至少保存10年。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以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也可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内容)复核。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1. 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2.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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