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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18 15:41:15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所以不符合法律标准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伪”是指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即产品本身是所谓“假货”的情形,而“劣”可以称为劣质产品。《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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