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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8-18 15: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扩展资料: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上述条款:

1、税务机关每个申报期内将设有专门窗口向纳税人开放,以提供上月纳税人提交的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提交次月起,应主动通过窗口查询稽核比对结果。

2、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能再申报抵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徐汇区税务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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